第一條 根據2007年1月15日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全國整規辦)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聯系辦公室(簡稱:國務院國資委協會辦)聯合發出的《關于加強行業信用評價試點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規辦發[2007]33號文件及《商會協會行業信用建設工作指導意見》的要求,對行業信用建設的原則、目標和工作任務做出的明確規定。經過經全國整規辦和國務院國資委協會辦審核后,批準中國磚瓦工業協會為全國第二批行業信用評價試點協會,在全國磚瓦行業開展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為加強中國磚瓦行業(以下簡稱“磚瓦行業”)的誠信建設,提升磚瓦行業企業信用管理水平,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結合磚瓦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磚瓦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是指在全國整規辦和國務院國資委的領導和授權下,在(以下簡稱“磚瓦協會”)的統一組織下,由磚瓦協會組織專家和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對會員中自愿參加行業信用等級評價的企業(以下簡稱“參評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三條 磚瓦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遵循“自愿、公開、公正”的原則,評價體系、評價程序和評價結果將報全國整規辦和國務院國資委備案,并進行社會公示和推廣應用等活動。
第四條 通過信用評價活動,逐步實現以下目標:建立磚瓦行業信用體系和信用管理運行機制,不斷提高磚瓦行業監管水平,樹立磚瓦行業企業信用形象,塑造企業信用品牌,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降低社會信息成本,創建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和信用環境。
第五條 磚瓦協會成立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下設信用評價委員會和信用評價辦公室,由磚瓦協會相關領導、業務部、行業專家及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組成。
第六條 磚瓦工協會邀請商務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北京國富泰企業征信有限公司作為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共同開展工作。
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主要職責是做好參評企業信息征集、核查、初評、后續跟蹤等工作,嚴格按照評價指標體系及操作說明的要求,進行磚瓦行業信用評價的實施。
第七條 為切實做好磚瓦行業信用評價工作的實施,磚瓦協會建立了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評價工作機構及職能、信用評價工作人員守則、信用評價評級報告要求、信用評價工作流程、信用評價專家工作制度、信用評價信息管理制度、信用評價財務管理制度、信用評價結果推廣應用制度等。
磚瓦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根據客觀性、公正性、獨立性、科學性的原則設定指標體系,采用宏觀與微觀、動態與靜態、定量與定性、歷史與未來相結合的科學分析方法評定企業信用等級。
第八條 根據磚瓦行業的特點,協會企業信用等級劃分為AAA、AA、A、B、C三等五級,其釋義和計分標準見表。必要時,可將B、C兩等級再擴展為BBB、BB、B和CCC、CC、C六級,即三等九級;還可對每個信用級別用“+”、“-”進行微調,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級,C以下不予評級。
等 級 |
計分標準 |
含 義 |
下限(含) |
上限 |
經濟狀況 |
AAA |
80 |
100 |
具有非常強的經濟償付能力,信用狀況很好,信用管理體系科學、規范,具有很好的社會責任感,履行相關合同的能力和意愿強,違約風險極小。 |
AA |
70 |
80 |
具有很強的經濟償付能力,信用狀況好,建立了基本的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具有較好的社會責任感。但與AAA企業相比較容易受到經濟環境的影響,違約風險小。 |
A |
60 |
70 |
具有良好的經濟償付能力,建立了初步的信用管理體系,信用狀況良好,具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感。但與AA等級相比,更容易受到經濟環境影響,違約風險較小。 |
B |
50 |
60 |
具有基本的經濟償付能力,信用狀況一般,在行業監管政策或者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時,經營狀況波動較大,對企業履行相關合同的能力有很大影響,存在較大的違約風險。 |
C |
40 |
50 |
企業經濟償付能力低,信用狀況差,履行相關合同的能力和意愿低,存在很大的違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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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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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業基礎信用能力指標 |
注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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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本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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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附屬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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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業經營狀況指標 |
經營業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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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品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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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營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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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認證和社會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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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產研發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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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場前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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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業管理能力指標 |
公司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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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力資源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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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應收帳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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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信息化管理水平及制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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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客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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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業經濟償付能力指標 |
償債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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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獲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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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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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長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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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產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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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社會信用記錄指標 |
獲得海關、工商、稅務、外管局等部門的信用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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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近三年獲獎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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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不良社會信用記錄 |
違規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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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企業員工投訴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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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全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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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數據真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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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減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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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首次參加磚瓦行業信用等級評價的企業,按照“申請→提交材料→信用評價→核定等級→公示”的程序進行。
會員企業向磚瓦協會申請參評并得到磚瓦協會的資格認定后,根據信用等級評價標準及《中國磚瓦企業信用評價申報書》進行資料申報;非磚瓦協會會員企業,需按照磚瓦協會的相關規定申請成為磚瓦協會會員后,方可申報磚瓦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磚瓦行業信用等級評價的企業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中國磚瓦工業協會會員企業。
(二)企業經營資格滿三個會計年度。
(三)企業近三年均有主營業務收入。
(四)企業處于非關、停的持續經營狀態。
第十二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報告是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在確定信用等級后向申報企業出具的文字報告,是評估人員基于對企業大量信息資料進行系統分析、綜合判斷得出的結論,旨在形象地反映申報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競爭能力、信用管理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報告包括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分析和附件三個部分。具體包括申報企業名稱、企業獲得的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基本觀點、評定日期和主要分析內容,并附有評價委員會規定的信用等級符號及含義和使用的申報企業的主要財務數據。
第十四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報告的撰寫整體要求完整、充實、可靠;撰寫用語要求精煉、準確、平實;評價內容要求邏輯連貫、科學;評價分析要求客觀、公正、準確;版面要求美觀、大方、便于閱讀。
第十五條 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在初評、復審后,磚瓦協會將在中國磚瓦網( m.szmsgy.com)和中國反商業欺詐網進行公示和發布評價結果。如申報企業自行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需按評價合同中的有關規定,按公示格式刊登。
第十六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結束后,評價結果報全國整規辦和國資委備案,磚瓦協會向參評企業頒發《信用等級評價報告》以及全國整規辦和國資委認可的證書和標牌。
第十七條 評價結果有效期限為三年。企業申請上一級信用等級的,不受有效期限制。評價委員會在有效期內對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復查。復查合格者繼續享有原信用等級,不合格者要相應下調,并在原發布渠道公布。有效期滿后企業需重新申請參加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八條 信用評價結果的推廣應用
為了樹立磚瓦行業信用評價品牌,提升企業市場競爭能力,磚瓦協會將在全國整規辦統一領導下,在第三方信用評估機構的支持下,在以下方面對對信用評價結果給予推廣應用。
(一)推薦給政府主管部門,引導使用信用產品。建議和推薦政府部門堅持和擴大使用磚瓦行業信用評價的結果;爭取在工商、稅務、海關等方面相應予以優先、便利或一定形式的政策。
(二)加大宣傳力度,引導行業輿論導向。加強磚瓦行業誠實守信的宣傳力度,幫助守信的會員企業提高公信力。在中國磚瓦網、中國反商業欺詐網、中國建材報和《磚瓦世界》等有關媒體重點推介。
(三)在行業中積極使用信用評價結果。依托磚瓦協會在行業商業誠信道德建設中的引導作用,向與磚瓦協會保持密切聯系的國外行業組織和國外知名企業、各國駐華使領館、中國駐外使領館及國內外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經濟組織等重點推介。
第十九條 磚瓦協會成立信用評價信息小組,負責申報企業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并依據《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制定《磚瓦協會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規范磚瓦行業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公開與使用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信用評價工作的公正性,磚瓦協會不以贏利為目的,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及其財務管理制度,僅適當收取成本費用,用于專家評審費、公示費、管理費和證牌工本費,不得向參評企業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及贊助費;第三方信用評估專業機構參與的,在與企業協商后可收取成本費。 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公布信用等級評價財務收支情況。
第二十二條 磚瓦協會在開展信用評價工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全國整規辦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嚴格依據評價模型和標準開展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保證評價結果的公開、公正、科學和完整性。保證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認真對待和核實評價過程中的投訴和反饋信息,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參加我會信用評價工作的會員企業,經過信用評價獲得信用等級后,須自覺接受信用評價委員會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磚瓦協會負責解釋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中國磚瓦工業協會
20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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