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生態環境執法中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對執法中作為處罰基準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其中指出,對正在建設中的項目,不能根據實際發生的投資額認定總投資額。
關于生態環境執法中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二條,以及《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生態環境執法中作為處罰基準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對實行審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取得建設項目審批文件的,可以根據與該建設項目所處進度對應的有關審批文件中的投資匡算、投資估算或者投資概算認定總投資額。
二、對實行核準制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取得建設項目核準文件的,可以根據該建設項目核準文件確定的投資規模認定總投資額。
三、對實行備案制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可以根據備案的項目總投資額認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有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程咨詢單位、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進行評估確定其總投資額:
(一)備案的項目總投資額與實際情況存在明顯差異的;(二)未經審批、核準、備案的;(三)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
地方有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采取要求建設單位有關責任人出具證明文件、第三方詢價等方式對建設項目總投資額進行認定。
五、對正在建設過程中的建設項目,不能根據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投資額認定該建設項目總投資額。
六、對已經全部建成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能夠證明項目實際投資額與審批、核準文件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據該建設項目實際全部投資額認定總投資額。
地方在執行本意見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或者有相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向生態環境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反映。
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
2018年8月27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8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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